1.报销条件:在我校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。
2.教职工按照《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》准备相关材料。
3.材料提交时间: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的每月的25日-30日。
地点: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(和平区中山路83号海悦大厦14楼)
联系人:杜金璐
电话:225179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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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地址:守正楼6楼(处长室612、人事科613、劳资科602、师资科60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