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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

发布日期:2021-04-0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    点击:

1.报销条件:在我校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。

2.教职工按照《沈阳市生育保险指南》准备相关材料。

3.材料提交时间: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的每月的25日-30日。

地点: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(和平区中山路83号海悦大厦14楼)

联系人:杜金璐

电话:22517916

友情链接: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人事系统 人社厅 教育厅

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地址:守正楼6楼(处长室612、人事科613、劳资科602、师资科603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