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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

发布日期:2021-04-09    作者:         点击:

1.报销条件:在我校连续缴纳生育保险10个月以上。

2.教职工到业精楼A413领取介绍信,并按照《教职工办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》准备相关材料(原件及复印件一份)。

3.材料提交时间: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的每月的25日-30日

地点: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(和平区中山路83号海悦大厦14楼)

联系人:杜金璐

电话:22517916

友情链接: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人事系统 人社厅 教育厅

人事处(党委教师工作部)地址:业精楼A412-2、414   电话:31969568、31679810